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中心华东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市场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升服务机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为工业领域电力用户提供专业的用电诊断服务,完善或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通过改造技术装备、优化生产工艺或过程等手段提高工业企业用电(能)效率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中心华东中心(以下简称“华东中心”)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包括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服务机构从业管理、服务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服务机构行为规范守则等内容。
第二章 服务机构备案管理
第四条 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公示制。凡有意愿参与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在华东中心备案,经审查符合条件者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未经认定的服务机构,不推荐参与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服务机构在申请时,须填写《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申报书》。服务机构应据实填写申报资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拒绝其申请;已获资格认定者,将撤销其资格。
第六条 服务机构申请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在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合伙企业资格,熟悉工业企业运营情况和技术特点,具备用电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对企业用电(能)情况进行全面诊断、综合治理的能力。
(二)业务或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用电监测监控、能效(节电)管理、负荷调控、电能源替代、资源综合利用、用户侧分布式电源、智能用电产品开发、能源管理技术与平台开发等。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四)拥有相应的技术和专业人员,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能力。
第七条 备案审核,等级评定
促进中心在收到申请文件后,负责对资料、相关资质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真实、完整、有效);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出具《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审核报告》,评定机构资质等级。
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八条 颁发证书
华东中心根据《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审核报告》,颁发相应等级的《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同时,华东中心与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作协议》。
第九条 华东中心将定期对备案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
第三章 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第十条 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华东中心组织专家依据《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指标表》进行评定。评价内容包括经营能力、技术能力、人员水平、项目管理能力和信用记录,满分100分。
一级:80-100分;
二级:60-79分;
第十一条 不同资质等级的服务机构在客户推荐、宣传推广、人员培训等方面将得到华东中心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实行三年一次的复审制度,复审时间为资质等级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之内。应参加复审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无故拒绝参加复审,其前次已获等级有效期满后等级自动失效。参加复审并通过等级评定后,华东中心将换发证书。
第十四条 获得二级资质的服务机构在资质等级有效期内,可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机构提交《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资质升级申请表》,并按照资质等级评定流程,重新提交《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申报书》和相关资料,华东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评定机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华东中心负责对服务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动态考核,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定期审核
华东中心每年2月份对资质等级有效期内的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年审工作结束后,华东中心统一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华东中心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市场业绩、服务质量、社会信用等进行跟踪审核。
第十八条 根据定期和不定期审核结果,华东中心将对服务机构作出维持原等级、警告、取消资格等决定。
(一)维持原等级:通过审核的服务机构维持之前所评定的资质等级。
(二)警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华东中心将出具书面警告通知,并要求整改:
1.受到用户投诉,经华东中心核实确系服务机构责任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取消资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机构将被取消资格:
1.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法从业行为,被依法吊销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的;
2.对用户投诉处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给用户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经警告无效的;
5.连续2年无任何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业绩的。
第十九条 结果公示
华东中心除书面通知服务机构外,并定期公示处置信息。
第二十条 退出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退出处理:
1.服务机构主动书面申请提出退出的;
2.被取消资格的。
(二)华东中心将退出机构处理决定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结果异议处理。服务机构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华东中心申请复议。
第四章 服务机构从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工作的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工作模式
服务机构的工作原则上遵循“诊断、治理、评估”三段式工作模式,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的应用贯穿整个实施过程。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诊断服务
针对工业企业用电情况,客观、真实、全面地诊断企业的耗能要素,编制项目诊断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节能潜力,提出初步改造设计方案及其预算投入等,该报告可作为下一步的实施指导。
(二)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制度
协助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用电(能)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用能情况进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三)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
建设企业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为企业用电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四)进行节能改造
根据诊断情况,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手段进行节能改造,提高用电效率,实现科学用电。
(五)优化生产工艺或过程
结合生产过程进行工艺优化、改造,应用自动化技术实现优化控制,提高生产能效。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对交付的产品、服务承担售后服务和质量担保。
第五章 服务机构信息报送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设立信息联络人,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服务机构信息报送表》电子版至华东中心。
第二十七条 信息联络人应当真实、及时、完整地填报信息报送表。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送将作为服务机构年度评优的条件之一。
第六章 服务机构行为规范守则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机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守则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华东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二)坚持服务第一、用户至上,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诚信经营,合作多赢。
(四)履行商业规约,不得将用户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五)坚持行业自律,鼓励有序竞争、公平竞争,避免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竞争。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规范守则的服务机构,华东中心将视情况采取约谈、警告、终止服务、取消资格等手段,予以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中心华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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